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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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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鼓勵企業實施商標戰略的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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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企業創立和保護自主品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高新區商標發展戰略的實施,制定本辦法。
*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高新區直屬轄區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的企業。
第二條 對在國內商標註冊成功的高新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每註冊一件國內商標,給予1000元(人民幣,下同)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對在國外商標註冊成功的區內企業,每註冊一件*(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商標,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對在港、澳、台地區商標註冊成功的區內企業,每註冊一件港、澳、台地區商標給予3000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被認定為“天津市*商標”的區內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對於向天津市工商局(及高新區分局)提出申請、通過*商標局行政認定的“中國商標”的區內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對於本地的商標註冊代理機構,全年代理區內企業註冊商標超過100件(含國內外商標)的,每代理100件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八條 對被*工商總局確定為“*商標戰略實施示範企業”的區內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30日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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